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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金鹏与杨保庆、郭海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鹏,杨保庆,郭海柱,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龙民初字第65号原告张金鹏,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保庆,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爱军,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海柱,男,成年。被告安阳市邓氏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阳、牛金金,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鹏诉被告杨保庆、郭海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小新审 判 员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张 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