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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二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宋庆国与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国,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二初字第327号原告:宋庆国,男,汉族,无职业,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宋庆叶,女,汉族,无职业,住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刘世成,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秀云,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珲春市。法定代表人:朱开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林东树,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原告宋庆国诉被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庆国诉称:2010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原告以91.84平方米的房屋置换被告开发的87.88平方米的楼房,约定被告保证在2012年10月末之前回迁完毕。被告在回迁楼竣工后单方附加每平方米另交加层费30元的条件,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延迟交付回迁房屋的违约金8541元,并负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庆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宋庆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美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郎钰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