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芝升与董国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芝升,董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王芝升。被执行人董国民。��请执行人王芝升与被执行人董国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人民币5223元支付申请人,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杨庆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