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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芝升与董国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芝升,董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王芝升。被执行人董国民。��请执行人王芝升与被执行人董国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人民币5223元支付申请人,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杨庆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