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翁祖德与冯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祖德,冯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520号原告翁祖德,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福建省武夷山市居民,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冯民波,男,1958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祖德与被告冯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原告翁祖德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祖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祖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19元,退还原告翁祖德。审 判 长 张 琴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