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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连维光与被告辜则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维光,辜则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554号原告:连维光,男,195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辜则胎,男,197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维光诉被告辜则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先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先自行协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维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