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连维光与被告辜则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维光,辜则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554号原告:连维光,男,195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辜则胎,男,197X年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维光诉被告辜则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先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先自行协商解决民间借贷纠纷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维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世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