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四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素贞、田在忠与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刘素贞,田在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四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蒲家泊村。法定代表人:胡滨,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在忠。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素贞、田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中,上诉人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为2188元,由上诉人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 科审 判 员 李秀霞代理审判员 黄 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丛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