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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四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素贞、田在忠与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刘素贞,田在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四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蒲家泊村。法定代表人:胡滨,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建阳,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在忠。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素贞、田在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中,上诉人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76元,减半收取为2188元,由上诉人荣成市蒲家泊渔业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 科审 判 员  李秀霞代理审判员  黄 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丛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