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87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宗达,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威,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男,生于1984年12月3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纯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柳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