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法民初字第0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579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87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达州市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宗达,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威,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男,生于1984年12月3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纯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柳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