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南平市化工厂清算组与福建省南平荣欣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化工厂清算组,福建省南平荣欣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447号原告南平市化工厂清算组。负责人林依康,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冠俊,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寿青,男,系南平市化工厂清算组工作人员,1978年1月30日出生。被告福建省南平荣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智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化工厂清算组与被告福建省南平荣欣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化工厂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化工厂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317元,由原告南平市化工厂清算组负担。审 判 长 邱 翠代理审判员 徐华强人民陪审员 刘明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