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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杜洪奎、江文与杭州深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朱建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深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杜洪奎,江文,朱建江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深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洋。委托代理人:闻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洪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文。原审被告:朱建江。上诉人杭州深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洪奎、江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民初字第2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现该工程位于晋中市榆社县,故晋中市榆社县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外,该案移送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更加合理,故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晋中市榆社县人民法院管辖;3、一、二审诉讼费由杜洪奎、江文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并未开工,也未有实际施工内容,而杜洪奎、江文系根据承诺书等材料要求杭州深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及各种补偿,现杭州深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杭州市拱墅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杭州深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宇审 判 员  陈艳代理审判员  丁晔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