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文献与被告张金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883号原告吴文献,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张金铃,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献与被告张金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其与被告已于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文献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婷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金菊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