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邢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286-2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邢某在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集信用社的存款1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邢某在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集信用社账号913071100011112119472的存款10000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转账或以其他方式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军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