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宫本明与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牟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本明,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牟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宫本明。被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牟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曲正序,村委主任。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牟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宫本明房屋租赁合议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商初字第39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4047元,并负担执行费2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2011)文商初字第395号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明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