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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04号原告许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启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