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204号原告许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启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