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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廖民初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宁甫诉被告吕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甫,吕玉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廖民初字第01398号原告宁甫,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吕玉林,男,1962年7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甫诉被告吕玉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甫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园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