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新法执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道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玉琴,徐道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239—1号申请执行人连玉琴(勤),女,1959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栎城乡徐楼村委徐大庄。被执行人徐道梁,男,193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栎城乡徐楼村委徐大庄,身份号码4128281939061730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新民初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徐道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06年10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徐道梁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栎城信用社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道梁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栎城信用社的银行存款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昆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