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13号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化工巷1号。法定代表人姜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建设路晨虹小区。负责人马立新,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鹏,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湖北广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剑林审 判 员  李明军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喜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