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490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易某,农民。原告杨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高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有严重癫痫,多次治疗均未治愈,导致原、被告家庭生活困难,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向贵院起诉,请求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因被告的病情导致原告无法生活下去,被告同意有条件的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同月登记结婚。婚前(约1997年),被告身患癫痫,与原告结婚时,被告及家属对原告隐瞒了病情。婚后,被告多次癫痫发作,原告知晓后,多次与被告前往医院治疗,但至今未治愈,只靠苯巴比妥片(一种专治癫痫的药物)控制病情。2009年5月,原、被告生育共同之子易桐。原、被告婚后生活中人情送礼及孩子的教育费用均由原告打工负责,被告承担家庭一些琐碎开支。2015年3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庭审调解中,经本院做工作,原告同意向被告提供经济帮助18000元,并同意共同之子易桐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后久治无效,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向本院主张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庭审调解中,经本院做工作,原告同意向被告提供经济帮助18000元,并同意共同之子易桐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本院均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易某离婚;二、共同之子易桐由被告易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杨某承担;三、由原告杨某向被告易某提供经济帮助人民币1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高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庞广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