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江执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李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李强,朱移山,陈义,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江执字第5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新华路60号。法定代表人李华,行长。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朱移山。被执行人陈义。被执行人于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于芳、陈义、朱移山、李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雁江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XXX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