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彭某、秦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彭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彭某。被执行人秦某,系彭某妻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某与彭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某、秦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罗少伟审判员 杨大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