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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安新县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安新县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风岐。委托代理人:赵景成。被告:安新县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新县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告安新县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安新县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0000元的冻结。本案受理费3519元,保全费2470元,共计5989元由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叶永亮审判员  陈忠东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翟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