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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董利与付亚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利,付亚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董利。被告付亚超。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原告董利诉被告付亚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晓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董利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董利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