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董利与付亚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利,付亚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董利。被告付亚超。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原告董利诉被告付亚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晓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董利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董利负担。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