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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高丽慧与张海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高丽慧,华北石油振兴公司买断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崇阳,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雁,华北石油采油一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慧诉被告张海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丽慧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丽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丽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原告高丽慧承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