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2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杭州唐顺商贸有限公司与陈高林、杭州梦葆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唐顺商贸有限公司,陈高林,杭州梦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2229-1号原告:杭州唐顺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子超。被告:陈高林。被告:杭州梦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绍文。被告:杭州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高林。原告杭州唐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高林、杭州梦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讯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杭州唐顺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唐顺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俞 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蒋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