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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勇刚与张伟、肖奇、李红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刚,张伟,肖奇,李红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陈勇刚,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肖奇,男,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李红达,男,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伟在巴林右旗工作,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张伟在巴林右旗每月发放的工资款;、扣留被执行人肖奇在巴林右旗每月发放的工资款;扣留被执行人李红达在巴林右旗每月发放的工资款3500元。上述共计扣留7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