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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吴某,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李某,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智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