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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洪荣墩与王清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荣墩,王清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洪荣墩,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黄文卫、蔡荣典,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清源,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荣墩与被告王清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荣墩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荣墩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荣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洪荣墩负担。审判员  郭清漂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