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丁杭生、俞文军与俞文军、徐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杭生,俞文军,徐敏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存卷2份,共印15份主送原告:丁杭生被告:俞文军、徐敏群抄送: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法根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311号原告:丁杭生。委托代理人:丁法根。被告:俞文军。被告:徐敏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杭生诉被告俞文军、徐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杭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杭生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杭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丁杭生负担。审 判 员 杨平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灵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