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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东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建龙与被告刘永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龙,刘永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东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韩建龙,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刘永贵,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龙与被告刘永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龙于2015年6月1日以已与被告刘永贵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韩建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