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东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建龙与被告刘永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龙,刘永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东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韩建龙,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刘永贵,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龙与被告刘永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龙于2015年6月1日以已与被告刘永贵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韩建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昌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