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刘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文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