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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67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无职业。被告刘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文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