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明仁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州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明仁,绰号“四哥”,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05年5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3年5月13日因盗窃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3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州检诉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明仁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明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指控,2014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高明仁伙同裴x、迟x、孙x(均已判决)受雇于“贺哥”(另案处理)窜至肇州县双发乡正大村吕国春屯北的输油管线处,裴x、迟x灌袋,孙x遛道,高明仁用三轮车将原油运至一玉米地头存放。几人盗窃原油67袋,价值人民币13638.24元。被盗原油已返还采油八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明仁盗窃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明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高明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明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高明仁伙同裴x、迟x、孙x(均已判决)受雇于“贺哥”(另案处理)窜至肇州县双发乡正大村吕国春屯北的输油管线处,裴x、迟x灌袋,孙x遛道,高明仁用三轮车将原油运至一玉米地头存放。几人盗窃原油67袋,价值人民币13638.24元。被盗原油已返还采油八厂。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高明仁在双发乡派出所办理身份证时被双发乡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原油价值计算说明、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高明仁及同案犯裴x、迟x、孙x、倪xx的供述与辩解;3、第八采油厂计划规划部出具的原油含水及原油价格证明;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明仁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明仁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高明仁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盗原油被依法返还,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明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逄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霍金鑫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刑期,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