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三初字第15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慧萍诉郭军、刘小秋、刘军海、杨秋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慧萍,郭军,刘小秋,刘军海,杨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597-1号原告胡慧萍,女,197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郭军,男,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刘小秋,女,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郭军之妻。被告刘军海,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杨秋霞,女,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慧萍与被告郭军、刘小秋、刘军海、杨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小秋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597**#别克汽车一辆;二、查封被告刘军海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Z97**#现代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