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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768号原告:李某,无固定职业。被告:唐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宝琴代理审判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姚亚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