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6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于恺与蒲婷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于恺,蒲婷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60019号原告王于恺,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蒲婷婷,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王于恺诉被告蒲婷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70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蒲婷婷名下银行存款70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琦代理审判员 王蓉人民陪审员 邱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庄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