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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民初字第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洪江与梁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江,梁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0256号原告陈洪江。委托代理人秦岭,江苏天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江与被告梁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陈洪江负担。审判员 李 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俊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