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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署峰与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署峰,王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967号申请执行人杨署峰,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巍,住郑州市金水区。杨署峰与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8746号公证书及(2015)郑黄证执字第227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证书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94600元整,合法利息以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法费用。王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署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巍名下银行存款959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被执行人王巍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xx号房产一套;三、责令被执行人王巍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商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