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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孟儿与宁波锦益泰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孟儿,宁波锦益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034号申请执行人:陈孟儿。被执行人:宁波锦益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长江。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特字第17号陈孟儿与宁波锦益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宁波锦益泰建材有限公司尚欠陈孟儿3171950.32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412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波锦益泰建材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0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