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红宇与李国升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升,周红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宇。上诉人李国升因与被上诉人周红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3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焦作市中站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圃田路加油站前,即侵权行为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