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汤凯追偿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春秋乡。法定代表人:袁宏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汤凯,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高楼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01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汤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汤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汤凯存款490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胜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