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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执指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余学亮与武绍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指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余学亮。被执行人:武绍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潍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绍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武绍勇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北环路南幸福路西金色年华2号楼1单元1506室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25.06平方米)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流拍,经申请人余学亮申请将被执行人武绍勇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北环路南幸福路西金色年华2号楼1单元1506室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25.06平方米)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武绍勇所有的位于寿光市北环路南幸福路西金色年华2号楼1单元1506室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25.06平方米)作价388152元,交付申请人余学亮,扣除执行费16600元、诉讼费26000元、公告费3000元、评估费5000元,实际抵偿债务337552元。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余学亮时起转移。二、申请人余学亮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