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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曲民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赵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353号原告赵某。被告万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曹凤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