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纪宜传与纪月虎、董淑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宜传,纪月虎,董淑亮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纪宜传。被告纪月虎。被告董淑亮。原告纪宜传与被告纪月虎、董淑亮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蔺玉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宜传,被告纪月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宜传诉称:2012年4月30日,被告纪月虎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6万元,由被告董淑亮提供担保。该款经原告催要,经偿还4万元,余款及利息至今未付。综上,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被告纪月虎辩称:2010年3月,我和被告董淑亮合伙买车,花了20万左右。2012年4月份至2012年7月份期间,原告纪宜传也加入合伙,大概过了三、四个月就退伙了。经过结算,我和被告董淑亮向原告出具6万元欠条,后来我已经偿还4万元,余款应当由被告董淑亮偿还。被告董淑亮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纪宜传与被告董淑亮合伙购买经营吊车。2011年6月份左右,原告纪宜传加入被告纪月虎与被告董淑亮的合伙,2011年11月份左右原告纪宜传退出合伙。2012年4月30日,经结算,被告纪月虎、董淑亮作为共同欠款人向原告纪宜传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纪宜传6万元,月息1.5分。被告纪月虎于2014年2月6日支付2万元,于2014年8月29日支付1万元,于2015年2月18日支付1万元。另外,原告纪宜传在庭审中自认,被告董淑亮于2013年8月20日支付了7600元,并自愿以被告纪月虎所支付的4万元均冲抵欠款本金。原告纪宜传主张月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按本金6万元计算利息。余款2万元自2015年2月19日起计算利息,其他利息自愿放弃。上述事实,有原告董淑亮举证的欠条一份,被告纪月虎举证的收条三份,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纪宜传退出与被告纪月虎、董淑亮的合伙关系后,被告纪月虎、董淑亮经结算向原告纪宜传出具6万元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纪月虎、董淑亮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欠款。所以,对原告纪宜传要求被告纪月虎、董淑亮支付2万元本金及部分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纪宜传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并未超出双方的约定,且原告纪宜传自愿放弃部分利息,该民事行为系其对本人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纪月虎辩称其已经支付4万元,余款应当由被告董淑亮支付,其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被告纪月虎可在履行还款义务后,与被告董淑亮清算债权债务。被告董淑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应当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月虎、董淑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纪宜传借款2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按本金6万元;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本金2万元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纪月虎、董淑亮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亮亮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