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杨某甲,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龙游县人,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越园路越园小区三弄2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20301002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白玉,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乙,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龙游县人,居民,住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清廉路5号1幢东单元5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7506180037)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