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谢洪平与王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洪平,王启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235号原告:谢洪平。被告:王启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洪平诉被告张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洪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洪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7元由原告谢洪平承担。审判员 徐秋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一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