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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谢洪平与王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洪平,王启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三初字第00235号原告:谢洪平。被告:王启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洪平诉被告张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洪平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洪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7元由原告谢洪平承担。审判员  徐秋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一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