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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000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38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赵某在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开通激活后使用,至2013年9月累计透支本金73111.69元。2013年11月19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催收三十余次超过三���月,赵某仍不归还。2014年9月1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赵某已偿还全部欠款。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赵某判处二年左右有期徒刑。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赵某在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开通激活后使用,至2013年9月累计透支本金73111.69元。2013年11月19日最后一次还款后,经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催收三十余次超过三个月,赵某仍不归还。2014年9月1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赵某已偿还全部欠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提供的催款证明材料、欠款金额情况���明、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账单、还款证明等书证;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偿还全部欠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家琪人民陪审员  王荣梅人民陪审员  赵 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