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2015)尤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上网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辉,陈学区,许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异字第7号申请人张国辉,男,汉族,职工,住尤溪县。委托代理人赖水娟,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学区,男,,汉族,私企业主,住尤溪县。被申请人许国华,女,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国辉与被执行人陈学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国辉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追加许国华为被执行人。2015年6月1日申请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国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国辉撤回申请。审判长 郑 腾 乐审判员 彭 迎 庆审判员 余 有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