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叶某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定书(2015)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1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又名叶浩,无业。1983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鄂孝南刑初字第0010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叶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0年6月期间,被告人叶某在明知自己购买的位于孝感市孝南区理丝小区逸乐园6栋2单元4楼的房屋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依然对外张贴出售该房屋的小广告,以签订���房合同书、承诺帮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手段,骗走被害人邱某(已故)购房款48000元后逃匿。另查明,2014年12月25日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民警在武汉市江岸区五福路1号将被告人叶某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原判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有犯罪前科,依法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叶某上诉提出:量刑过重。经审理���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有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证人陈某、胡某甲、胡某乙、张某、王某的证言,相关书证: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房屋销售发票、售房合同、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叶某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过原审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叶某犯合同诈骗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原判根据被告人叶某认罪、悔罪表现,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量刑适当,被告人叶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叶艾文审判员 李 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