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黄建飞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飞,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283-1号申请执行人黄建飞,男,1993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延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黄建飞与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黄建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支付案款711899.0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建飞与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黄建飞同意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支付45万元,剩余案款271899.08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本案执行费2169元被执行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本案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28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