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谭某某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已去世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