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丽隆化纤有限公司与胡继刚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丽隆化纤有限公司,胡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161-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丽隆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百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继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因被执行人胡继刚拒不履行慈溪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尚欠申请执行人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继刚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