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鲁子剑与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尚申嘎查达日罕小组、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尚申嘎查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子剑,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尚申嘎查达日罕(新艾力)小组,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尚申嘎查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鲁子剑,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国财,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尚申嘎查达日罕(新艾力)小组。诉讼代表人胡日查,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诉讼代表人贺希格宝音,男,1982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尚申嘎查达日罕(新艾力)小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尚申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乌金龙,主任。上诉人鲁子剑因与被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尚申嘎查达日罕小组(以下简称达日罕小组)、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尚申嘎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嘎查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3)阿鲁民初字第4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鲁子剑及其代理人王国财,被上诉人达日罕小组的诉讼代表人贺希格宝音、胡日查,被上诉人嘎查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乌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尚申嘎查由达日罕、海日图、尚申、新艾力四个自然村为四个小组组成,各小组历来就单独核算。达日罕(新艾力)小组现有64户,137名成年人。该小组东侧河边有放牧场2100亩,部分用作放牧场,部分用作耕地使用,在第一轮草牧场承包到户时已经分到各户经营,第二轮草牧场承包到户时又承包给各户,颁发了草牧场经营权证。1998年放牧场、耕地被特大洪水冲毁,无法以原方式经营,于1999年至2000年期间经上级精神及无偿拨付树苗的支持下,达日罕小组全体成员动员以大会战的形式栽植了8.1亩柳树、186亩杨树。但出于草牧场被冲毁已改变原貌及树苗长势不均等情况,经全体社员讨论决定集体经营,共同受益。2001年嘎查委员会副主任萨仁朝格图主持,将草牧场落实到户,嘎查预留5%的机动地112亩。明确位置是2100亩放牧场的西南角两处、西北角一处。该争议林地位于东北侧。2004年1月12日,嘎查委员会将该林地同道西51.8亩树木一起以60000元的价格发包给鲁子剑。51.8亩林地的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其它为人民币50000元。鲁子剑以该合同为依据,向林业局领取了林权证。重审过程中,该院向阿鲁科尔沁旗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对争议地所有权进行确权。经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交办阿鲁科尔沁旗国土资源局查明该争议地所有权,已经确认该争议地所有权归达日罕小组无异。另查明,嘎查委员会发包给鲁子剑的两处林地之中的51.8亩林木所有权人是乌金龙,乌金龙找嘎查委员会返还林地,经双方协商,从卖树款当中给付乌金龙10000元,乌金龙不再主张。原审法院认为,达日罕小组和嘎查委员会均认可该争议186亩林地所有权归达日罕小组,对所有权并无争议。达日罕小组享有所有权的林地,嘎查委员会无权处分,其发包给他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达日罕小组请求确认该林地承包合同之中关于186亩林地的合同无效的主张成立。故支持达日罕小组的诉讼请求。鲁子剑提出该地为嘎查所有的地,达日罕小组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等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鲁子剑未提出返还承包金或赔偿对林地的投入的主张,在本案中不予审理,鲁子剑可另行主张。原审判决: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尚申嘎查委员会与鲁子剑于2004年1月12日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之中关于186亩林地的内容(在达日罕小组社员的耕地和放牧场栽植部分)无效。宣判后,鲁子剑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不公。达日罕小组和嘎查委员会恶意串通坑害上诉人的目的十分明显。嘎查委员会将林地发包给上诉人时公开招标,并经村民代表一致通过,得到村民代表的签字后将承包费60000元交付。承包后发生大量投入,经过十年小树已长成大树。原审判决应一并解决承包费及实际投入的经济损失。原审判决采信阿鲁科尔沁旗国土资源局的函错误。该函首先说是依据法院司法建议书进行的调查,而原审判决则说是阿旗人民政府委任国土资源局调查该事件。达日罕小组与嘎查委员会对林地没有争议,为什么还说有争议要确权?。十年前阿旗人民政府向上诉人颁发林权证时不是已经确权了吗?阿旗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的效力比阿旗国土资源局的函的效力还低吗?原审判决采信乌金龙、德明嘎、布和乌力右、格白桑布、其木德玛、陶格套、朝鲁巴特尔、钦达牧尼、金巴等人的证言错误。乌金龙等是现任嘎查委员会成员,原审采信他们的证言,未采信拉希斯楞、萨仁朝格图的证言。186亩地是机动地,嘎查委员会对机动地具有发包权。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达日罕小组的无理诉求。达日罕小组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达日罕小组与嘎查委员会并没有恶意串通损害鲁子剑的利益。却是2004年1月鲁子剑与当时尚申嘎查委员会几名领导隐密串通,伪造会议记录,以60000元的低价买受了达日罕小组享有所有权的林地,给达日罕小组的全体牧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鲁子剑没有任何投入。2008年鲁子剑来修剪林木时,达日罕小组牧民才得知自己的林木要被他人卖掉的事情。鲁子剑称十年没有争议,因为我们得知林地被卖之日起为维护自己合法利益而努力至今。原审判决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正确。186亩杨树所有权历来就归达日罕小组是明确的。苏木政府和嘎查委员会已证实。并不是5%的机动地。确实不需要经过旗政府确权,并不是达日罕小组不清楚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林地,经旗政府确权。鲁子剑持有的林权证与隐密形成的无效合同无关。请求维护达日罕小组的合法财产权利,驳回上诉人的请求。被上诉人嘎查委员会答辩意见与达日罕小组的答辩意见一致。二审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2日,嘎查委员与鲁子剑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嘎查委员会将总面积为近260亩的林地以实际面积为准,以60000元的价格承包给鲁子剑,鲁子剑全部付清承包款。2008年6月11日,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局为鲁子剑颁发了220.2为的林权证。合同履行至2011年4月,达日罕小组向原审法院起诉,以2008年7月当鲁子剑修剪树枝时才知道嘎查委员会将涉案林地发包给鲁子剑,嘎查委员会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要求撤销该合同。2012年3月28日,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承包款用于尚申嘎查安电、修路、围封等项支出,且大部分都用于达日罕小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应予确认。本院认为,鲁子剑与嘎查委员会于2004年1月12日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嘎查委员会将涉案186亩林地同道西51.8亩树木一起发包给鲁子剑至达日罕小组向原审法院起诉时,合同已经实际履行7年之久,承包费也已交纳,其中大部分用于小组公共建设,该林木已成材,且对涉案林地由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局为鲁子剑颁发了林权证,已确认涉案林木所有权。同时涉案林地位于小组附近,村民称2008年7月当鲁子剑修剪树枝时才知道嘎查委员会将涉案林地发包给鲁子剑,不符合客观实际。因此,达日罕小组请求撤销该合同,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原审法院认为对涉案林地嘎查委员会无权处分,判决嘎查委员会与鲁子剑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之中关于186亩林地的内容(在达日罕小组社员的耕地和放牧场栽植部分)无效不当,应予纠正。鲁子剑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3)阿鲁民初字第402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尚申嘎查达日罕(新艾力)小组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阿鲁科尔沁旗赛罕塔拉苏木尚申嘎查达日罕(新艾力)小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子波审判员 莲 荣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皓 来源:百度“”